噪音作業管理分級參考
一、主要健康危害
健康危害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DOH93-HP-1409研究計畫) |
|
急性 |
噪音的強度超過140分貝(dB)以上時,音壓所產生的能量能在瞬間使耳蝸的高氏器官 (organ of Corti)與基底膜 (basilar membrane)產生撕裂性傷害而造成永久性的聽力損失,此種聽力損失常伴隨有耳鳴,通常發生在與爆破有關之作業。
|
慢性 |
1. 噪音引起的聽力損失,特徵為漸進性,感覺神經性的聽力損失(sensorineural hearing loss)。 2. 噪音引起的聽力損失通常是對稱性的,左右耳聽力損失相差10分貝以內;此外,通常由高音頻開始 (3000-6000 Hz),再擴散到低音頻 (500-2000 Hz)。 3. 典型的噪音性聽力 損失在3000-6000 Hz最為嚴重,在聽力圖上會出現3K、4 K或6 K凹陷,並在6K或8K的聽力損失較輕,出現向上轉移 (upturn)的現象。
|
備註 |
工作環境在85分貝以上時須接受噪音作業健康檢查,達90分貝以上須規範噪音作業暴露時間。 |
二、法定健康檢查項目 (資料來源: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十及勞工保險局)
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
定期檢 查期限 |
特殊健康檢查項目(檢查類別02) |
|||||
診 察 |
1. 作業經歷、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
一年 |
診 察 |
1. 作業經歷、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
|||
既 往 病 史 調 查 |
2. 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外傷、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病史之 調查。
|
既 往 病 史 調 查 |
2. 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外傷、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病史之 調查。
|
||||
理學檢查 |
3. 耳道理學檢查。 |
理學檢查 |
3. 耳道理學檢查。 |
||||
特殊 檢查 |
4. 聽力檢查(audiometry):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一千、二千、三千、四千、六千及八千赫之純音,並建立聽力圖)。
|
特殊 檢查 |
4. 聽力檢查(audiometry):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一千、二千、三千、四千、六千及八千赫之純音,並建立聽力圖)。
|
三、管理分級建議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專家會議)
管理分級定義 |
健康檢查結果管理分級建議 |
第一級管理 |
1. 檢查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 |
1.1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無異常發現,或異常結果於追蹤時恢復正常。 |
,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 |
1.2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有異常發現,經醫師認定不需於下年度相同特殊健康檢查類別 實施前接受健康追蹤檢查。 |
第二級管理 |
1. 法定健康檢查項目有異常發現,經醫師認定需於下年度相同特殊健康檢查類別實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 |
施前接受健康追蹤檢查;如聽力檢查結果依三分法〔(0.5K+1K+2K)/3〕計算,平均 |
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 |
聽力損失≥ 25分貝。
2. 異常項目可由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如經醫師判定為中耳炎、藥物或外傷引起之非職業性聽力損失。 |
|
|
第三級管理 |
1. 法定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項目有異常發現,且異常項目符合噪音作業的健康危 害表現,經醫師綜合判定需請職醫科醫師評估與工作之相關性。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
|
|
2. 異常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2.1 聽力檢查呈現4或6K凹陷,4K或6K聽力損失大於40分貝以上或高音頻平均聽力 |
|
〔(3K+4K+6K)/3〕比低音頻平均聽力〔(0.5K+1K+2K)/3〕損失≥ 10分貝以上。 |
|
2.2 異常結果無法由工作以外的原因解釋,或事業單位未提供足以判定之作業環境測 |
|
定或聽力防護記錄。 |
|
3. 噪音性聽力損失為兩耳對稱性、以高頻區為主之感覺神經性聽力損失;若雙耳非對 稱性聽力損失,應評估是否有單側中耳或內耳病變等複合性成因。 |
|
|
第四級管理 |
1. 法定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項目有異常發現,且異常項目符合噪音作業的健康危 害表現。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 |
|
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 |
2. 聽力防護計畫或噪音作業限制: |
關者。 |
2.1 聽力檢查結果三分法〔(0.5K+1K+2K)/3〕平均聽力損失小於25分貝,且出現4或6 K |
|
凹陷(聽力損失大於40分貝以上),加註”為早期噪音性聽力損失,事業單位須進行 |
|
聽力防護計畫”。 |
|
2.2 聽力檢查結果三分法〔(0.5K+1K+2K)/3〕平均聽力損失大於或等於25分貝,且出 |
|
現4 K或6 K凹陷。高音頻平均聽力〔(3K+4K+6K)/3〕損失大於低音頻平均聽力 |
|
〔(0.5K+1K+2K)/3〕損失10分貝以上。加註”為噪音性聽力損失,事業單位須進行 |
|
聽力防護及配工計畫”。 |
|
2.3 三分法〔(0.5K+1K+2K)/3〕平均聽力損失與前一年度檢查結果比較變化少於10分 |
|
貝,可每年實施健康檢查或追蹤檢查,加註”事業單位須進行聽力防護計畫”。 |
|
3. 聽力損失為兩耳對稱性、以高頻區為主之感覺神經性聽力損失;若雙耳非對稱性聽 力損失,應評估是否有單側中耳或內耳病變等複合性成因。 |
|
|
四、健康管理附註資料
健康管理分級 |
建 議 |
第一級管理 |
無特殊規定 |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第四級管理 |
1. 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心血管疾病、聽力異常。(資料來源: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 三條及附表三十八) 2. 全聾者從事噪音作業仍需執行聽力防護及接受定期噪音作業健康檢查。(OSHA) |
資料參考出處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