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勞保殘廢補助、未加勞保死亡補助、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家屬補助
未加勞保殘廢補助
一、 |
請領資格 |
|
(一) |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 |
(二)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治療終止後致失能。 |
(三) |
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10等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
(四) |
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永久失能或永不能復原。 |
(五) |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予以殘廢補償時。 |
|
二、 |
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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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一次發給最低330日,最高1,800日之殘廢補助。 |
(二) |
應扣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支付之殘廢補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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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應備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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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申請書。 |
(二) |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三) |
受僱及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
(四) |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五) |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
(六) |
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 |
(七) |
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殘廢補償之聲明書。 |
(八)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
四、 |
應注意事項 |
|
(一) |
本項補助之補助對象僅限受僱勞工。 |
(二) |
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給予職業災害殘廢補償時,不得申請殘廢補助。 |
(三) |
勞工身體失能程度僅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1至第15等級之項目時,不得申請殘廢補助。 |
(四) |
處雇主以殘廢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
(五) |
殘廢補助,須經職業傷病治療終止,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失能或永不能復原者,始可請領。故勞工仍在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時,不得申請。 |
(六) |
本署辦理殘廢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失能給付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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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
未加勞保死亡補助
一、 |
請領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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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死亡。 |
(二) |
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
(三) |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予以死亡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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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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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無法定遺屬者:一次發給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5個月喪葬補助。 |
(二) |
有法定遺屬者: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除上開5個月喪葬補助外,另發給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40個月之遺屬補助。 |
(三) |
扣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已支付之死亡補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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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應備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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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 |
(二) |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三) |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四) |
受僱及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
(五) |
載有職災勞工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及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
(六) |
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 |
(七) |
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
(八)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
四、 |
應注意事項 |
|
(一) |
本項補助之補助對象僅限受僱勞工。 |
(二) |
受領死亡補助之同一順位申請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申請人負責分與之。 |
(三) |
同一死亡事故不得重複請領。 |
(四) |
勞工因職業災害已請領殘廢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殘廢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
(五) |
本署辦理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死亡給付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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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一、 |
請領資格 |
|
(一) |
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罹患職業疾病。 |
(二) |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
(三) |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
|
二、 |
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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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
(一) |
第1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200元。 |
(二) |
第2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5,850元。 |
(三) |
第8至第10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2,950元。 |
(四) |
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第11至第15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個月發給新臺幣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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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應備書件 |
|
(一)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
(二) |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三) |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四) |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
(五) |
職業疾病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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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應注意事項 |
|
(一) |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合計以3年為限。 |
(二) |
本項津貼及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
(三) |
本項津貼應於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本署辦理續領。但經本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本署受理之當月起發給。 |
(四) |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
(五) |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本署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
(六) |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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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一、 |
請領資格 |
|
(一) |
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發生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
(二) |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
(三) |
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7等級規定之項目。 |
|
二、 |
補助標準 |
|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
(一) |
第1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200元。 |
(二) |
第2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5,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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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應備書件 |
|
(一) |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
(二) |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三) |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四) |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
(五) |
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
(四)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
四、 |
應注意事項 |
|
(一) |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合計以3年為限。 |
(二) |
本項津貼及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
(三) |
本項津貼應於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本署辦理續領。但經本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本署受理之當月起發給。 |
(四) |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
(五) |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本署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
(六) |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
|
五、 |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 |
請領資格 |
|
(一) |
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
(二) |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
(三) |
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2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
(四) |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
(五) |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
|
二、 |
補助標準 訓練期間,每月發給新臺幣14,050元。 |
三、 |
應備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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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填妥職業災害勞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送請職業訓練機構蓋章證明後,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
|
(一) |
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
(二) |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三) |
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
(四) |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五) |
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
(六) |
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
(七)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
四、 |
應注意事項 |
|
(一)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本署停止發放。 |
(二) |
本項津貼,自本署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 |
|
1. |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
2. |
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
|
(三) |
本項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5年內,合計以發給24個月為限。滿5年後,停止發給。 |
(四) |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
(五) |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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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
器具補助
一、 |
請領資格 |
|
(一) |
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
(二) |
因身體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
(三) |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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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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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依照「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 |
(二) |
除人工電子耳、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桌上型擴視機外,每年以補助4項輔具為限,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
(三) |
經本署核定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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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應備書件 |
|
(一) |
器具補助申請書。 |
(二) |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助器具或復健輔助器具之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助器具之證明。 |
(三) |
前款文件開具日或所載需用器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買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統一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早於證明文件開立日時,證明文件內應註明輔具需開始使用日期,且該需用日與統一發票或收據開立日間,不得超過6個月)。 |
(四) |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
(五) |
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
(六)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
四、 |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
看護補助
一、 |
請領資格 |
|
(一) |
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
(二) |
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
(三) |
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
(四) |
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失能種類、神經失能種類、胸腹部臟器失能種類及皮膚失能種類第1等級及第2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 |
(五) |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者。 |
|
二、 |
補助標準 |
|
(一) |
每月發給新臺幣11,700元。 |
(二) |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發給3年。 |
(三) |
本項補助應於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連同申請書送本署辦理續領。 |
(四) |
本項補助,自本署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
|
三、 |
應備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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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看護補助申請書。 |
(二) |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三) |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四) |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
(五) |
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
(六)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
四、 |
應注意事項 |
|
(一) |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合計以3年為限。 |
(二) |
本項津貼應於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本署辦理續領。但經本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本署受理之當月起發給。 |
(三) |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
(四) |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本署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
(五) |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
|
五、 |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
家屬補助
一、 |
請領資格 |
|
(一) |
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
(二) |
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者。 |
|
二、 |
補助標準 一次發給新臺幣10萬元。 |
三、 |
應備書件 |
|
(一) |
家屬補助申請書。 |
(二) |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三) |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四) |
載有職災勞工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及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
(五) |
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
(六)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
四、 |
應注意事項 |
|
(一) |
受領本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二) |
同一死亡事故不得重複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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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查詢電話 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
轉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職災保護 http://www.osha.gov.tw/1106/1176/1177/1180/2619/
補助之附件下載表格請點原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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